您现在的位置是:中国常德 - 政策法规 - 规范文件 - 部门文件 - 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建设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建通〔2005〕74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建设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常德市建设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依据《国家行政许可法》、《常德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建设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局(含归口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政务中心建设窗口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经通报仍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和政纪责任。

  ㈠应当公开的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的;

  ㈡隐匿、篡改政务信息的;

  ㈢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㈣不及时公开政务信息的;

  ㈤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开的资料的;

  ㈥公众依法查阅政务信息时,不接受或不提供政务信息的;

  ㈦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㈧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四条 在行政审批、服务和收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经通报仍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和政纪责任。

  ㈠应当纳入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和收费项目,不按规定纳入的;

  ㈡不按规定办结行政审批、服务的;

  ㈢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㈣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第五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㈠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㈡通报批评;

  ㈢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㈣调离工作岗位;

  ㈤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

  ㈠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㈡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㈢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

  ㈣其他不承担行政许可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调查的,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法制科及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受理对本系统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负责有关举报、投诉的调查,根据对举报、投诉的查实结果,依照本办法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