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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工作的通知
    

常建通〔2005〕80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央提出“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精神,建设部分别下发了《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提出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措施。为做好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工作,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宣传,把做好建筑节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措施来认真贯彻,抓紧落实。

  二、参加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已颁布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

  1、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2、设计单位要遵循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人员应有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

  4、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5、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在监督验收时,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建筑工程应责令改正,改正后重新组织验收。

  四、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民用建筑不得申报国家“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不得评为“省优秀设计奖”、“省芙蓉奖”、“省优质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等奖项。

  今年底新建民用建筑中节能标准的达标率未达到50%、明年底未到80%的城镇,不得参加“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等评奖。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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