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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省有关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摘要
    

  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新一轮的承包,都要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完善。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对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促进林木合理流转,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

  认真做好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流转过程中,要坚决防止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
  在充分发挥森林多方面功能的前提下,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将全国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要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将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

  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健康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 

  进一步改革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并引导其向适度规模、集约经营发展。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管理的山林,凡经营良好,群众比较满意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应保持稳定,并不断完善。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明晰到个人。切实做好核发林权证工作,依法严格保护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调整完善林木采伐利用政策。2001年以后在非林地上营造的用材林,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伐量批准采伐。2001年以后营造的达到一定规模的速生丰产用材林,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伐量,足额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对各编制单位,实行森林采伐限额5年总量控制,上年度采伐指标如有结余,允许调节到下年度使用。

  减轻林业税费负担。坚决执行国家各项林业税收政策,切实纠正擅自提高税基、改变征税环节和办法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取消对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对中幼林抚育间伐材、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不以原木原竹为原料的林副产品、农民经批准采伐自用的木竹免征育林基金。林业部门因育林基金返还和减免而出现的正常运转经费缺口按单位的不同性质由同级财政酌情解决。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湘发[2004]6号)

  统筹推进农村金融体制、粮食流通机制、征地制度、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及集体林权制度等改革。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湘发[2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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