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选址意见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21、22条。
三、条件:符合城市规划及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批准文件。
四、申报资料:
1、建设单位(个人)申请选址的书面报告;
2、填好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表;
3、批准的项目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4、1:500拟选址位置现状地形图或电子文件;
5、有关部门对选址的意见(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所处的位置确定);
6、工业项目或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工艺流程情况、交通运输、能源及市政公用配套等要求和环保、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文件材料;
7、在原址新增用地或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须提供原有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证件;
8、其它相关资料及图文。
五、核发程序:
1、受理:申请人将项目所报资料送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窗口出具接收资料凭证,资料符合要求的,即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资料通知单。
2、审查:经办科室审查上述申报的资料,现场踏勘,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选址意见。
3、审批:科、局务会议讨论研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4、核发:规划窗口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单。
六、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
七、受理地点: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联系电话:7255401。
八、收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