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23条。
三、条件:符合城市规划及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并已审批建设用地规划总图。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个人)申请用地的书面报告;
(2)填好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4)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供附有规划部门规划设计条件的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和核定的界址点图;
(5)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总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6)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7)其它相关的资料及图文。
五、核发程序:
1、受理:申请人将项目所报资料送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窗口应出具接收资料凭证。资料符合要求的,即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资料通知单。
2、审查:经办科室审查上述申报的资料,现场踏勘,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提出用地规划审查意见。
3、审批:科、局务会讨论研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关系人就许可事项享有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4、核发:规划窗口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单。
六、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
七、受理地点: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联系电话:7255401。
八、收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