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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区钢材市场经营门店的通告
    

常城管局〔2004〕20号

  为了巩固提高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水平,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和市政设施,根据常政通告[2002]6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市城区市容秩序的通告》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区道路搭建亭棚、设立摊点,临街门店不得出店经营”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江北城区主次干道钢材市场和经营门店进行规范整顿,先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江北城区主次干道钢材经营业主,一律不得出店占道经营,一律不得损坏公用设施,一律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一律不得妨碍市民生活。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钢材经营业主,必须于2004年10月18日前自行搬迁至常德钢材大市场集中经营或自行转行经营。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且逾期不搬迁不转行的钢材市场和门店,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江北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不再审批钢材经营门店和钢材市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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