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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城区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常交通告[2004]01号

  为加强城区客运市场管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创建文明卫生城市,规范城市客运市场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查处机动车在市城区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非营运性机动车辆在市城区任何街道、场所停靠待租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违法乱纪者,一律扣留其车辆。执法人员在必要时将着便装对有关场所和车辆进行检查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跟踪稽查。

  二、凡查扣的车辆统一由市交通、公安、工商、城管等部组成的打击非法营运联合办公室负责处罚,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

  三、从2004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小汽车(含面包车)非法营运行为一次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一次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营运的机动车自查扣之日起,当事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否则,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对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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