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城区创建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城区临街人行道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市城区临街单位和门店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和摆摊设点,禁止占道洗车、占道修车。
二、严格控制在人行道上进行各种宣传游艺活动,确需占用人行道举办庆典、促销、展览等活动的,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
三、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摩托车、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必须入栏定点停放。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建设、交警部门根据街道情况与实际需要,在行人通道宽度超过4米的地方可以划定停车泊位,并统一组织建设,供小型客运车辆停放。禁止货运车辆和大型客运车辆在人行道停车泊位停放。
五、禁止所有车辆在未划定停车区的人行道停放。
六、凡造成人行道及公用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必须依法予以赔偿。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