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依照申办程序,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办理以下手续:
一、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首先应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者应真实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执照复印件,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粮食经营资金证明主要是由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资金必须在20万元以上。
(4)、粮食经营者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粮食经营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量使用化学药剂。具有150吨以上的仓容。自有仓库提供房产证,租借仓库提供租赁合同。
(5)、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和保管能力,检验人员是经过粮食部门培训的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员。
三、对粮食收购许可证申办者提供的资料证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核,自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发给许可证并予以公示。
四、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必须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帐不得少于3年,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对于审核合格即将颁发许可证的经营者应派员参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有关粮食经营的法规政策、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检验知识的培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