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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1999年10月27日常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的市外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其它市外人员。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可授予常德市荣誉市民称号:

  ㈠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设备,并产生了重大效益的;

  ㈡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交流、建立和发展本市对外友好城市的关系中有突出贡献的;

  ㈢在本市开发利用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

  ㈣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合作,有突出贡献的;

  ㈤对本市农业和能源、水利、交流、通信等基础设施进行开发建设,有突出贡献的;

  ㈥对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公益慈善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㈦在本市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常德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市级各机关、人民团体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填写《常德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按下列规定申请;

  推荐对象是外国、外籍华人的,报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华侨、港澳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其他市外人员的,报市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

  ㈡接受申报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㈢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推荐报告。

  ㈣市人民政府综合评审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㈤由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常德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第五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常德市荣誉市民强加,并给予贵宾礼遇。

  第六条  授予常德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七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遇不公正待遇或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受到严重阻挠、打击报 复等,可向本市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荣誉市民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的,经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取消其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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