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养殖业是我市农村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加快养殖业发展步伐,对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和加强财源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养殖业实现新的大突破,市委、市政府决定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从1995年起,市委、市政府对各区县(市)和养殖业发展突出的乡镇进行奖励。村和企业(含专业大户)由各区县(市)负责考核奖励。
(二)考核指标。对区县(市)考核养殖业产值(按90年不变价计算,下同)和养殖业税收与养殖业产值同步增长二项指标;对养殖业发展突出的乡镇考核养殖业产值和人平养殖业产值(按农业人口计算,下同)以及养殖业税收与养殖业产值同步增长三项指标。
(三)区县(市)考核奖励标准。按市委、市政府向各区县(市)下达的年度目标管理责任指标考核后,在达标的区县(市)中,根据养殖业产值和养殖业税收与养殖业产值同步增长的大小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
(四)对养殖业发展突出乡镇的奖励。设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奖2万元、1.5万元、1万元。三奖的标准:
1、金奖。当年养殖业产值过亿元、人平养殖业产值过3000元、养殖业税收与养殖业产值同步增长;
2、银奖。当年养殖业产值过8000万元、人平养殖产业产值过2500元、养殖业税收与养殖业产值同步增长;
3、铜奖。当年养殖业产值过5000万元、人平养殖业产值过2000元、养殖业税收与养殖为产值同步增长;
(五)验收。对拟受奖单位由市多经办、市畜牧渔业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等单位联合组织考评,考评结果由市多种经营领导小组审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投入政策
(一)完善农业发展基金制度。按省政府湘政发(1998)3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提足农业发展基金,并从中提取40%用于养殖业发展。
(二)落实已出台的政策。(1)牲猪屠宰税仍继续用于发展畜牧业;(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水费用于水域综合整治,应当对渔业水体和渔业资源的保护作出统一安排;(3)加强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的征收。
(三)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在周转金安排上,重点扶持养殖项目和畜牧、水产部门的服务体系建设。每年用于农业的周转金要求在上年度的基数上增长10%以上。支农周转金要有50%用于养殖业的发展。
(四)农业银行要对养殖业的投入实行切块安排,并从1995年起应占农业信贷总规模的三分之一以上。对重点项目和养殖大户,区县(市)财政可适当贴息扶持。
(五)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大力支持农村千家万户从事养殖业生产,并逐渐形成规模效益。
(六)加大引进外地(市区内)资金的力度。对引资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按其引资渠道、引资规模和效益给予适当奖励。
(一)鉴于畜牧部门具有线长面广、懂技术、专业熟、底子清等行业优势,税务部门可将乡村牲猪宰税委托乡镇畜牧站代征,并按规定给畜牧站提取手续费。
(二)各级畜牧部门应切实做好基层畜禽防疫工作,防止畜禽传染病发生,通过服务,可按规定收取畜禽防疫费,并纳入乡村统筹提留合同,专款专用。
(三)建设单位征用和个人经批准占用精养鱼池,必须按规定向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缴纳新鱼池开发建设基金。
(四)鼓励城镇工商企业和居民带技术,带资金到农村开发水面和草场资源。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准,可减或免税一至三年;对新办的从事养殖业加工、贮存、保鲜、运输等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在开业之初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一年以内的减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五)为了保护农民大办养殖业的积极性,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实行目标管理的办法。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应税应业特产品的(如稻田改为精养鱼池),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经财政部门核准,将已纳农业税税额予以抵免,避免重复征税,挫伤农民积极性。在特产税的征收方法上,坚决杜绝按人头或按田土平均摊派的不切实际的简单做法。
以上政策,望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中共湖南省常德市委
常德市人民政府
199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