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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肃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通告
    

常德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通告[2003]2号

  为加强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影响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各类行政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乱倒垃圾、乱泼污水。违者,罚款2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元。

  二、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烟头。违者,罚款1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元。

  三、严禁乱贴乱画。违者,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元。

  四、严禁乱吊乱挂、乱堆乱码。违者,罚款2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元。

  五、严禁乱搭乱建。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

  六、严禁在公共场所发放广告传单。违者,罚款2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元。

  七、严禁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10元。

  八、严禁出店经营。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

  九、严禁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

  十、严禁占道擦鞋修鞋。违者,罚款1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50元。

  十一、严禁占道修车洗车。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0元。

  十二、严禁占道加工作业。 违者,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

  十三、严禁擅自占道举办庆典、促销和展览。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

  十四、严禁占道打牌。违者,罚款200元。

  十五、严禁向车外抛弃垃圾。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0元。

  十六、严禁擅自设立户外广告。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

  十七、严禁损坏环卫基础设施。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

  十八、严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违者,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

  十九、严禁擅自临街摆放垃圾容器。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

  二十、严禁损绿毁绿。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

  二十一、严禁擅自开挖道路。违者,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3000元。

  二十二、严禁违章饲养家禽家畜。违者,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元。

  二十三、严禁在公共场所经营露天饮食烧烤。违者,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500元。

  二十四、严禁在禁炮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500元。

  二十五、严禁沿途抛撒冥纸。违者,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300元。

  二十六、严禁擅自占道举行各类游艺娱乐活动。违者,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

  二十七、严禁在公共场所焚烧垃圾。违者,罚款2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

  二十八、严禁骑摩托车不戴头盔和骑自行车搭载其他人。违者,罚款1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50元。

  二十九、严禁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违者,罚款2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元。

  三十、严禁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畜力车在城区内行驶。违者,罚款2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元。

  三十一、严禁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在城区载客营运。违者,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3000元。

  三十二、严禁板车和人力三轮车在禁行时间内通行。违者,罚款2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元。

  三十三、严禁临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元。

  三十四、严禁渣土砂石运输车辆沿途抛撒渣土砂石。违者,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3000元。

  三十五、严禁基建施工泥浆未经沉淀排入下水道。违者,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0元。

  三十六、严禁修建搭建影响市容的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违者,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0元。

  三十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八、本通告由有关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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