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类生产实行准产证制度。凡从事酒类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产前按有关规定向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湖南省酒类准产证》(或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酒类生产。白酒的生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生产许可证。
2、酒类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酒类批发的单位和人人,从事酒类批发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业务。
3、酒类零售实行备案登记证制度。酒类零售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湖南省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否则,不得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业务。
4、销售省外酒类由销售该批次酒类的总经销商持卫生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以上的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本市范围内销售。
5、凡在湖南市场销售的酒类商品应由销售该批次酒类的总代理(总经销)商持产品质检合格证、卫检合格证、酒类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酒类经销商的批发许可证等材料到当地市(州)以上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审验手续,经审验合格,加贴具有防伪能力的审验标识后,方可销售。
6、《违反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零售没有备案登记证的;
(2)流动销售散装白酒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销售自加行工配制的白酒者;
(2)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无证生产和无证批发酒类产品的;
(2)向无证生产者或无证销售者购买或销售酒类产品的;
(3)某一批次酒类产品的市(州)级以上的总经销商未到市(州)级以上的酒管办办理审验、验证手续的;
(4)酒类批发、零售企业或宾馆、酒店、饭店、酒吧等酒类消费场所销售无酒管办审验合格手续、审验标识的酒类产品,酒管办责令其改正拒不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