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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 严格保护耕地的通告
    

常政通告[2004] 3号

  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丧事活动,革除丧葬陋俗,严格保护耕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通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均为火葬区。市城区(含武陵区、鼎城区武陵镇、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津市市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镇为强制火化区。强制火化区内的公民和其他火葬区内的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火化;强制火化区以外的其他公民死亡后,应按照先建制镇,再平湖区,后山丘区的步骤,逐步实行强制火化。

  二、强制火化;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死者遗体进行土葬。凡违规土葬的,由死者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家属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等有关部门,配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起棺火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土葬,不得提供机动车(船)为土葬者接运遗体和棺木,不得为违规土葬者提供墓地。

  三、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城区(含县城,下同)的丧事活动提倡在殡仪馆进行,禁止在街道或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灵堂办理丧事,禁止在丧事活动中释放超标准音量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出殡途中阻塞交通和抛撒冥纸、冥钞。城区内违规搭设灵棚、灵堂,或办理丧事影响市容市貌、妨害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灵棚、灵堂实行强制拆除。

  四、城区公民死亡后,原则上遗体由殡葬服务单位接运、火化。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接运;因患传染病死亡的,由医院对遗体进行消毒处理后再接运,就近火化,不得运往外地。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墓的规划和管理。农村要建立起公益性墓地或集中规范丧葬用地,坚决制止乱埋乱葬。禁止在耕地、有林地,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渠道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道两侧建造坟墓和修坟扩坟。上述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需迁移的坟墓,应:限期迁移至合法公墓,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得利用公墓进行传销活动。在国家禁止建墓区域内兴建的非法公墓要依法取缔,所占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提倡树葬。

  七、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施。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八、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优质规范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否则,由民政部门依规处理,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中共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本通告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殡葬违规举报电话:7252909  6969110)

00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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