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房产开发项目的按项目购地费中土地净收益5%一次性给予奖励;引进文化娱乐性项目的按外方投资到位总额的1%一次性予以奖励;引进年税收50万以上的项目,按投资到位额的1.25%一次性发给;凡自费出境牵线引进项目的,外商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除按规定给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外,还可以报销一人次境外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引进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报管委会研究,给予适当奖励;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投资的,按到位资金的15%给予奖励(含各种招待费)。
二、融资低于或等同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分别按引进资金总额和使用期,一年期的按银行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超过一年的按银行利率上浮5个百分点一次性计发奖励(含各种招待费);引进资金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奖励由管委会研究决定。
三、所有奖励资金必须在引入资金到位后执行;资金来源从土地出让金或承租、承包以及旅游开发资金中列支,先由经济发展局根据财政局提供的依据写出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管委会审批执行。
以上由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由经济发展局与财政局负责执行,适应于区外任何人员;管委会内部职能部门(经济发展局、国土局)引进项目、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