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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法规将景区管理人员认定为公务员的建议(第69号)
http://www.changde.gov.cn  2007-07-30  

届  次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案  号

69号建议

建议标题

关于按法规将景区管理人员认定为公务员的建议

建议人姓名

李富军等12

联系单位或地址

桃花源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承办单位

常德市人事局

主要内容

按国务院新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权,管理人员具有政府授予的管理权和执法权,管理机构是政府的委派机构。况且,风景名胜区机构的管理者,是通过组织安排组成的,有的也是经过了公务员过渡等程序的,因此,按照公务员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应该确认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的公务员身份,以稳定我市旅游管理人员队伍,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促进旅游兴市战略实施。

办理结果

李富军等代表:

您《关于按法规将景区管理人员认定为公务员的建议》收悉。对您的建议,市人事局会市编办经认真研究,并向桃源县调查了解了相关情况,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景区管理人员能否认定为公务员,取决于景区是否列入公务员管理单位。目前,景区管理机构一般都是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69号文件、湖南省委省政府湘发〔20061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其条件为: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其审批程序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确认职能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机构编制部门确认职能和公务员主要部门审核,省机构编制部门确认职能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问题,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已经作出部署安排,我市已于200611月初召开了会议,进行了培训。各单位的参照管理工作正在申报之中。如景区认为自己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条件,且自己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要求,应按程序进行申报,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问题,政策性很强,各地各单位类似的反映和要求很多。至于具体某个单位能否纳入参照管理,还有待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和履行严格的报批审批程序。对一些带共性的部门和单位,省里也将有一个全省统一的指导性意见。

根据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按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实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但按条例精神,目前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还普遍面临着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要在经费渠道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职能上实行行政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和分离等。随着新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对您提到的问题,我们一定会严格按法律和政策办理。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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