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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军等代表:
您《关于按法规将景区管理人员认定为公务员的建议》收悉。对您的建议,市人事局会市编办经认真研究,并向桃源县调查了解了相关情况,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景区管理人员能否认定为公务员,取决于景区是否列入公务员管理单位。目前,景区管理机构一般都是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6〕9号文件、湖南省委省政府湘发〔2006〕1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其条件为: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其审批程序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确认职能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机构编制部门确认职能和公务员主要部门审核,省机构编制部门确认职能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问题,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已经作出部署安排,我市已于2006年11月初召开了会议,进行了培训。各单位的参照管理工作正在申报之中。如景区认为自己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条件,且自己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要求,应按程序进行申报,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问题,政策性很强,各地各单位类似的反映和要求很多。至于具体某个单位能否纳入参照管理,还有待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和履行严格的报批审批程序。对一些带共性的部门和单位,省里也将有一个全省统一的指导性意见。
根据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按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实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但按条例精神,目前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还普遍面临着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要在经费渠道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职能上实行行政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和分离等。随着新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对您提到的问题,我们一定会严格按法律和政策办理。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