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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杉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已列入《濒危野生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科研价值,特别是红豆杉提取的紫杉醇具有极高的药用价值和经济价值。鉴于红豆杉的巨大开发潜力,根据我国红豆杉资源十分有限的现状,为正确处理资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的关系,国家林业局于2002年发出了《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2]287号),明确了强化红豆杉野外资源保护、促进资源的人工培植、强化紫杉醇及其它红豆杉产品出口管理的要求。
为此,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红豆杉资源的保护和培育管理,促进红豆杉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此,要切实加强对我市红豆杉资源的保护,禁止一切破坏红豆杉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野生红豆杉资源管理,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仅限于采穗圃等种源基地建设,禁止直接采集野生红豆杉枝条用于紫杉醇原料基地建设或其他商业活动。
二、鼓励和扶持红豆杉资源的人工培育。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依法办理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种苗经营许可证;协助组织种源,保证种子来源符合国家要求,即来源合法。建立台帐,对各培植基地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健全加工经营进出口单位档案资料。加强管辖区域资源培植及加工经营进出口基本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乱采滥伐红豆杉的违法行为。
三、鉴于红豆杉引种培植周期长、成本高等原因,协助经营户进行科学论证,防止市场抄作和商业欺诈行为,使群众利益,保护红豆杉野生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四、会同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积极向上申报项目支持,争取中央、省资金对该项目进行扶持。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推进红豆杉产业有序开发。
感谢您对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市林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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