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工民主党常德市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修改完善市政府(2001)<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常德市人民政府2001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公安等部门对犬只管理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不能设定犬只饲养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前,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人大、政府还未出台对犬只管理的相关操作性细则和规定,我们只能依据新颁布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和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目前,我局已报请省公安厅,请求省人大、政府尽快出台关于犬只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特此答复,感谢贵委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今后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常德市公安局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