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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启赋委员:
您的《关于加强对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燃油价格上扬及电动自行车技术发展,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我市电动自行车也越来越多,由此带来一系列交通问题。为此,我局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
一、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之规定:“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在此条款中明确指出,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范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据了解我省的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和审核中。
三、针对电动自行车给交通秩序带来的安全隐患,我们只有通过路面管理,按照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集中整治等手段,减少安全隐患,营造一个和谐的交通环境。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同时我们真诚地希望在今后给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常德市公安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