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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梁洪峰、杨琦明委员:
您们好!首先感谢您对五保供养工作的关注和关心。您在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敬老院管理和扶持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乡镇敬老院的管理和指导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的问题。如何做好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日常管理与护理,“四没有问题” (没有适应当前情况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机构没有定性,工作人员没有定编,开展工作没有经费、设备保障)一直是困扰我们敬老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今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同时,在今年年初的全市民政工作会上,市政府徐超文副市长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民政部门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调查研究,摸清底子,健全制度,加强敬老院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力度。借此良机,我们计划在3月中下旬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小组,对全市的五保供养工作开展一次调研摸底,我们将根据此次调查情况结合你们提出的建议,向市政府写出“如何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管理”的专题报告,提请市政府办公会专题研究一次。
二、关于解决五保对象医、葬问题。医疗:在医疗方面,我们以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以优惠政策相配套,将大病救助和常见病救助紧密衔接,形成救助合力。首先是落实大病的救治。2005年,我市出台了《常德市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05]26号),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对象,在患大病后给予一次性地救助。按照上级民政部门要求,我市各区县(市)民政局已全面建立了城乡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其次是解决常见病的救治。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区县,由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中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承担费用,将其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再次是实行药费优惠。今年2月,我们联合市药监部门出台了在全市普遍设立慈善药店的文件,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给予一定的医药救助和用药优惠。同时,今年在加强敬老院的管理,落实工作人员编制时,将考虑设置专职护理员对患病的五保对象进行护理。丧葬:在丧葬方面,我们将推广部分区县建立丧葬预备金的做法,每年由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中提取部分用作丧葬预备金。民政殡葬部门在适当的范围内提供一定的费用减免。
特此回复。
二00六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