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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的建议(223号)
http://www.changde.gov.cn  2006-09-21  

届 次

四届四次

案 号

223号

提案人

张光明

工作单位、职务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神经科

承办单位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 由

关于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的建议

提案正文

目前,我市药品超市、药房、诊所等如雨后春笋林立,这虽然方便了群众,但就其治病、防病存在的隐患不容忽视,现例举如下:

1、上这些场所不是根据患生病的诊断,只是推荐某些药,尤其是贵重药品、保健品,结果是药与病分离,延误治疗。

2、有的患者在正规医院看病后,因药品价格有差别,故出现“跑单”现象,有的医院这种“跑单”现象达30-50%,这样就导致了不合理的竞争。医院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药,保证了药品质量(中间通过了药品采购中心,当然就提高了药品的零售价)而这些场所的进药渠道怎样不得而知(这应该是药监部门的职责)故有人说:“城里人吃农药,乡下人吃假药”。

3、药品的质量是治疗病的保证,以上这些场所逃避了药品的监督或和盲点,那么治病就很令人担忧。

4、这些场所的人员根本无医疗营业执照、执业证、资格证,属非法行医。

5、这些场所不仅是售药,还兼营其他生活用品、酒类等,还可“刷卡”扰乱了药品市场,显然就是一个“大杂烩”。

建议:

1、加强执业的监督,要有专业的药师证人员,其他人员要具备医疗中专以上学历。

2、诊所执业的监督,要有专业的药师证人员,其他人员要具备医疗中专以上学历。

3、诊所医师要有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否则,应坚决取缔。

4、现试行的“托管”形式可以推广。

5、对市城区的以上场所实施一次清查、登记、整顿,加强管理、监督,以保障人民健康。

办理结果

张光明委员:

您《关于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的建议》提案(第223号)已收悉,现就工作职能涉及到我局范围的回复如下:

223号提案针对药房、诊所不根据患者生病进行诊断,推荐贵重药品,造成药与病分离“跑单”导致不合理竞争,非法行医,药品质量无法保证,医保乱“刷卡”等现象提出建议:1、加强执业的监督,要有专业的药师人员,其它人员具备医疗中专以上的学历;2、诊所医师要有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药品经营许可证;3、撤消“药品采购中心”;4、对我市城区以上场所实施一次清查、登记、整顿、加强管理等。

我市药店的设置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的,要求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的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3条之规定,即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因而我市县以上药店都配备具有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农村乡镇以下地区的药店也配有经我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药店从事药品的从业人员上岗前都须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我局进行药事法规培训。去年我局已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班7期,培训人员720人。

根据工作目标我局每年对药店、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覆盖率100%,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依法查处,去年全市共对620家药店5777家诊所进行了检查。

我市的药品指标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为常德天驰医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002年9月3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其《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2004年4月获得了“医疗器械(包括卫生材料)”的招标许可,2004年4月19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增加其业务范围至“医疗器械(包括卫生材料)”。该公司由市医药整治办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随机抽取评标和专家及监委进行评标并按规定公布中标结果,2005年我局在检查中未发现有违反药品招标规定和程序的招投标活动,亦无乱收费现象。

  对于诊所的管理,诊所医师行医、执业证明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不在《药品管理法》调整范围之内,诊所亦无须我局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医保卡的管理应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部门管理。

今后,我们将本着“监、帮、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药店、诊所的监督和指导,并配合其他相关部门规范好药店、诊所的药品经营、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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