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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晋可委员:
您提出的《严格监督管理药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提案已收悉。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近段,我局分别与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进行了会商,现就您在提案中所提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药品质量问题
药监局自1999年组建之日起,即开始了对药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督。六年时间,全市共查处各类药事案件25569起,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货值788.97万元,端掉制售假药窝点3个,移送司法机关5人,先后查处了红桃K、汇仁肾宝无证经营案和假沉香案等几起大案要案,联合鼎城区政府彻底取缔了桥南非法医药市场。目前,市场上凭肉眼能识辨的假劣药品已基本消失。
为切实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建立药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2006年来,我局加强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完善了稽查打假协作衔接机制、信息沟通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并重点加强乡村医疗机构、个体诊所、专科门诊、直销药品、邮寄托运药品、上门推销药品、网上交易药品、专科“特效药品”、医院制剂室的监管,加强特殊药品、“两非”药品、成人用品、计生用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监管,以确保工作不留薄弱区域、薄弱环节、薄弱品种,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药权益。药监部门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打假举报电话二十四小时畅通。
二、关于一药多名问题
针对当前社会反响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等问题,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健康利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规范药品名称有关事宜作了如下规定:
1、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
2、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作用。应当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并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3、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4、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
5、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册的药品,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要求。对已受理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名称的申请将不予批准。
6、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三、关于药品价格问题
目前,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模式。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甲乙类药品和极少数具有生产经营垄断性的药品,其它药品价格全部放开,由市场调节。近年来,常德市物价局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已降低1232个品种1900多个规格的药品价格,平均降幅在18%左右,每年减轻患者负担约7000万元。2003年至2005年,全市共立案查处医药价格违法行为119起,查证违价金额813万元。
为抓好2006年后段药品价格工作,市物价局将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1、继续加大对医药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拟在今年下半年对市级医院和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县级医院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加大对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
2、开展医药费用监测工作。3月份我们已联合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院每季度上报一次平均门诊诊疗人次医药费用、住院病人床日医药费用和部分单病种病人平均住院医药费用。4月份我们对监测人员进行了培训,4月中旬已正式启动了监测网络。
3、积极向省建议实行全省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药品集中招标,同时将招标药品的进销差率由原来的不超过30%降低为不超过15%。
4、认真落实住院病人医药费用“一日一清单”制度,并结合对医疗单位的检查,进一步督促落实这一制度。
四、关于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礼金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高度重视。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把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了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2006年2月2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了总体部署。抓好涉及医疗服务和医疗购销自查自纠与案件查处工作,这是卫生部门今年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
五、关于药品广告问题
《药品管理法》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3条、第54条、第55条对药品广告进行了规范,其中《药品管理法》第60条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第6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按照《药品管理法》之规定,药品广告的审批,检查机关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机关为工商局。媒体应按批准的广告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向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我局无权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批、查处。在对药品广告的管理上我局在药品广告审批、检查权未下发到市、县局的情况下,一是加强力度宣传《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让群众了解药品广告的规定,提高药品经营者遵守《药品管理法》的自觉性;二是对经常在新闻媒体发布药品广告的经营者不定期召开会议,要求其遵法守法、规范药品广告行为;三是对发布药品广告的违规者责令改正,对严重违规者移送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去年我局提请工商局查处的违法广告已达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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