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避免投诉处理失误,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切实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基本程序是:对口接待、审查受理、统一登记、领导批办、调查处理、处室会签、签发决定、发布公告、综合归档。
三、对口接待。各组分别负责接待本组联系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投诉。综合组负责投诉处理督办。接受投诉时,要坚持文明接待,热情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
四、审查受理。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书后,应当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投诉的形式要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投诉人是否为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是否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是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5、投诉书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四)是否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是否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是否为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的;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理;对符合条件的,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统一登记。综合组设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登记簿”,负责对各组经审核受理的投诉书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工作时限为即时办理。
六、领导批办。综合组登记投诉书后,应及时送办领导批办,再送分管主任阅示。领导批办时,原则上按各组的分工范围对口批示,谁联系谁办理。工作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七、调查处理。工作人员接到批办件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拟定书面处理意见。
情况较为复杂的投诉,经办人员应当将拟定的书面处理意见提交办务会集体讨论,进一步审查投诉事实是否查清、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做到集思广益,共同把关,避免失误。必要时,还可以提交厅法律顾问,在法律上把好关。
八、处室会签。投诉处理决定书在签发前,应当会签厅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法规处、办公室等有关处室,力求层层把关,尽量减少差错。工作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九、签发决定。投诉处理决定书经处室会签后,应当及时送厅领导签发。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十、发布公告。投诉处理决定签发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公布在湖南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hunan.gov.cn)上
十一、综合归档。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后,经办人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综合组,登记备案,存档备查。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受理表
附件: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表
湘财购投诉[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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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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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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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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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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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代理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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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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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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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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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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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事项 |
1.采购文件 □ 2.采购过程 □
3.中标和成交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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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条件符合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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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是否为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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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投诉前是否已依法进行质疑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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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是否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 |
有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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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是否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
有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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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是否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
有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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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是否有提起投诉的日期 |
有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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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是否有按规定署名 |
有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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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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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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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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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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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
受理 □ 不予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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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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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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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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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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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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